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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以亮、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以亮,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戴以亮,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西洋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5064498M。法定代表人戴以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12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立波(2017)浙1023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戴以亮,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洪畴镇西洋村平安路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012147019。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西洋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5064498M。法定代表人戴以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12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鲍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