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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瞿咏梅与曹国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咏梅,曹国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598号原告:瞿咏梅,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宪进,南通市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国际,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49号5楼。负责人:洪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根,公司员工。原告瞿咏梅与被告曹国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瞿咏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咏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瞿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