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支付令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兴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C}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川0682民督1号 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 亭江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伟,该社员工。 被申请人:谢兴富,男,生于1972年9月20日,汉族,住什邡市。 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08年3月25日被申请人谢兴富向其借款15000元,现逾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14337.89元,利息17218.11元,合计31556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欠息清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据。现要求被申请人谢兴富给付申请人315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谢兴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1556元。 申请费196元由被申请人谢兴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