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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苍山县彰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万美、姚伍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彰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万美,姚伍电,樊计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435号原告:苍山县彰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芦柞镇南哨村。法定代表人陈然(曾用名陈绍山),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元善,苍山县彰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职工。被告:王万美,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姚伍电,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樊计泰,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苍山县彰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万美、姚伍电、樊计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亦不能确定被告王万美、樊计泰的身份,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苍山县彰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