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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绍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绍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绍平,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曾因盗窃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5年10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6年1月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绍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二月九���作出(2017)闽0722刑初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绍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何绍平的违法所得,予以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何绍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绍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绍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绍平撤回上诉。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2刑初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涛审 判 员  郑福晋代理审判员  叶丽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珊珊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