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8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黎跃明与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跃明,陈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242号原告:黎跃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陈合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跃明与被告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跃明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跃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跃明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