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黎跃明与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跃明,陈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242号原告:黎跃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陈合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跃明与被告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跃明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跃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跃明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