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廖胜灵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胜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9刑初22号公诉机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胜灵,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泰宁县。2014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胜灵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怀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胜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廖胜灵在其租住的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杉优小宾馆402出租屋内,先后三次容留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别是:1.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廖胜灵在其租住的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杉优小宾馆402容留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胜灵在其租住的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杉优小宾馆402容留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廖胜灵在其租住的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杉优小宾馆402容留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23日,泰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杉优小宾馆四楼402将被告人廖胜灵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胜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詹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林某、詹某、廖胜灵的辨认笔录,廖胜灵、林某人体生物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明公刑鉴〔2016〕867号检验报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及清单,2016年8、9月份廖胜灵手机号码138××××3361与林某使用的手机188××××6975通话清单,到案经过、(2014)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胜灵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廖胜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廖胜灵犯贩卖毒品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廖胜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廖胜灵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指控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胜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应予判决执行之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才生人民陪审员 江弥红人民陪审员 邱模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聪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