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茂洲与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茂洲,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845号原告:曾茂洲,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工园环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前。原告曾茂洲与被告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曾茂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茂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茂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茂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