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茂洲与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茂洲,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845号原告:曾茂洲,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工园环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前。原告曾茂洲与被告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曾茂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茂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茂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茂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