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如浪、钟立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如浪,钟立新,钟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方如浪,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立新,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华英,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方如浪与被执行人钟立新、钟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1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钟立新、钟华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钟立新、钟华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立新、钟华英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钟立新、钟华英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被执行人钟华英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其工资月收入1423元,本院依法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钟华英的工资收入每月123元,届时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