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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311号之一反诉原告: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龙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28091815N。法定代表人:郭道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28520228E。法定代表人:钟法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3月22日,被告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4月18日,反诉原告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反诉原告天长市天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