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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大惠与吕茨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大惠,吕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范大惠,女,1979年11月6日生,布依族,惠水县民族中学教师,住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吕茨萍,女,1964年7月28日生,土家族,惠水县民族中学教师,住惠水县涟江街道西山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吕茨萍偿还所欠申请人范大惠的借款97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共计人民币98000.00元,但被执行人吕茨萍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茨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每月的工资收入,且在2016年已有两位另案执行申请人每月对此工资账户进行4500元的扣划,被执行人吕茨萍的工资账户每月仅余约1400余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茨萍与(2017)黔2731执232号执行案申请人范大惠、(2017)黔2731执238号执行案申请人XX、(2017)黔2731执233号执行案申请人岳红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茨萍同意用其工资账户每月的剩余额约1400元提取偿还上诉三案申请人,若以后被执行人吕茨萍工资有增加,按实际数额进行提取,每次提取后的金额由上诉三案申请人协商分配,直至偿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卞 喆审判员 韦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邓德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