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亮、徐红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红侠,陈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418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被告徐红侠,女,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陈亮,男,汉族,1983年08月2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河西镇。本院在审理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亮,徐红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