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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欧涛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欧涛林,沈树斌,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欧涛林,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沈树斌,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梁英,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欧涛林、沈树斌、梁英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涛林、沈树斌、梁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涛林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中山南头支行有银行帐户,帐号为:20×××8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欧涛林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中山南头支行有银行帐户,帐号为:20×××88。冻结金额为:25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孟全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