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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才芬与罗兴方、张云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芬,罗兴方,张云琼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321号原告:张才芬,女,1973年11月10日生,河北省迁安市人,农民,现住兴义市。被告:罗兴方,男,50岁,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张云琼,女,43岁,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才芬与被告罗兴方、张云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才芬于2017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才芬承担。审判员  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