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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磴口县众森家庭农场与张金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县众森家庭农场,张金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2民初1898号原告磴口县众森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石玉清。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张金和,男,汉族,现住磴口县杭锦后旗。原告磴口县众森家庭农场诉被告张金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磴口县众森家庭农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磴口县众森家庭农场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磴口县众森家庭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磴口县众森家庭农场承担。审 判 长  戴学勤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