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志贤、何志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贤,何志山,李兰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贤,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何志山,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兰娇,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陈志贤与被执行人何志山、李兰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兰娇有浙G×××××号汽车一辆,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志山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2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