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115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重庆联佰博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佰博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559号之二原告重庆联佰博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玉马路18号A4幢4-1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6775071W。法定代表人张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文斌(特别授权),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双,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玉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940XH。法定代表人王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治勇(特别授权),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坤,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联佰博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联佰博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佰博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佰博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重庆联佰博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姚静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