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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佳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佳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861号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金山越府小区1幢3层。法定代表人:张军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芹,系公司员工。被告:俞佳妍,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佳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