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罗双宏、罗海明与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双宏,罗海明,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罗双宏,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海明,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罗双宏之父。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负责人罗根生,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罗双宏、罗海明与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罗双宏、罗海明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双宏、罗海明与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石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