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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荣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荣宽,郭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贞,女,1981年4月10日生,区卫计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贺荣宽,男,1976年5月19日生,农民,住襄州区。被执行人:郭长美(系贺荣宽之妻),女,1981年3月20日生,农民,住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贺荣宽、郭长美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州卫生计生征字(2016)第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元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晓芳、韩庆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8月10日,区卫计局作出襄州卫生计生征字(2016)第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贺荣宽、郭长美于2009年2月4日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贺荣宽、郭长美共征收社会抚养费88848元。贺荣宽、郭长美收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16日,区卫计局依法向贺荣宽、郭长美送达了限期十日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后贺荣宽、郭长美仍未履行,故区卫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元群审判员  韩庆东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