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财保117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巴日图塔村二社的征地补偿款56万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巴日图塔村二社的征地补偿款56万元予以扣留。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撖宇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