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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康某与晏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晏某1,晏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206号原告康某,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晏某1,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晏某2,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晏某1、晏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