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康某与晏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晏某1,晏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206号原告康某,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晏某1,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晏某2,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晏某1、晏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