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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立芳物业服务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立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582号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雪,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立芳。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立芳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旷 杰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