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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初253号原告: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龙井市。营业执照:912224056773361124法定代表人:李立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柏霖,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丁原珉,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龙井市。营业执照:91222405589463023R法定代表人:徐继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冶,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柏霖、丁原珉,被告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3-2014年度供热取暖费3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欠款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该协议确认了帝景园小区5号-9号楼2013-2014年度供热取暖费为55万元。协议约定被告以其开发所有的帝景园小区2号楼6单元403室住宅一套,面积为91.51平方米,金额为265379.00元的房屋抵顶取暖费,余款286421.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被告按约定仅支付了22万元供暖费,尚欠66421.00元。原告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了供暖的义务,被告应当按期交纳供暖费。但被告一方提供的以物抵债的房屋,在双方签订抵押协议之前,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已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银行,致使原告不能受让该房屋,导致不能实现抵债协议的合同目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供热费共计33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供暖合同,仅在协议书中约定供暖费为55万元,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违约金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的规定主张按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不适用供用热力合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对2013-2014年度的供热取暖费用达成协议,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协议书条款中第二项以物抵债协议的内容,因被告公司签订协议时,该房屋已经处于抵押状态,被告公司属于无权处分,该协议中以物抵债内容无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应当交纳供热费用,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2014年度的剩余供热费3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未约定违约金,但双方约定了余款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被告未能如期给付,构成违约,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2013-2014年度供热费3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供热费全部交纳为止);驳回原告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延边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佳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奕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