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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57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林加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林加友,林丽伟,洪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7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卢卫平。被执行人:林加友,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丽伟,女,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洪维华,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浙1081执57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加友所有的浙J×××××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林加友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加友所有的浙J×××××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郑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