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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涂永强抢劫、抢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40号罪犯涂永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涂永强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6626号、(2015)洪刑执字第3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涂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罪犯涂永强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涂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本次减刑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永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