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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耀鸿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耀鸿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耀鸿,绰号:“大傻”,曾用名:谢祥祥,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定县。被告人谢耀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0年4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于2016年1月15日释放。因本案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耀鸿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青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耀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谢耀鸿以李某某被被害人蒋某殴打为由,邀请十余人(具体信息不详,在逃)仗势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永胜村晓林自助烧烤店内要求蒋某处理并威胁蒋某要求给其带来的人员“旷工费”,2016年6月17日21时许,蒋某将谢耀鸿向其索要的3400元“旷工费”交给谢耀鸿,后谢耀鸿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涉案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蒋某。上述事实及敲诈勒索罪的罪名,被告人谢耀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耀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耀鸿曾因犯罪受过两次刑事处罚,且此次犯罪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耀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另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谢耀鸿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耀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 超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展兴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