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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5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红、刘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志红,刘睿,梁鸿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35号之三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十六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1768487M。法定代表人:李王伟。委托代理人:操翔,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红,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睿,男,1988年6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鸿辉,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红、刘睿、梁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9.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本案没有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不收取财产保全费。对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404.94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立勋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招小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