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丽芳与韦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芳,韦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324号原告:张丽芳,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韦周杨,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张丽芳与被告韦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丽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芳自愿对韦周杨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丽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张丽芳负担。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巫卫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