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林茂尤与陈宝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尤,陈宝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467号原告:林茂尤,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成明,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佳团,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宝莺,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林茂尤与被告陈宝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林茂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茂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生顺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