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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亨瑞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九州医院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亨瑞传媒有限公司,大连九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亨瑞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49号。被执行人:大连九州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亨瑞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州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九州医院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九州医院在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511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