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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蒙阴东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阴东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玲,张绍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特62号申请人:蒙阴东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蒙阴县蒙山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赵玉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蒙阴县。申请人:肖玉玲,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人:张绍华,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蒙阴东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肖玉玲、张绍华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该纠纷经蒙阴县司法局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山东东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玉玲、张绍华同意解除2012年12月23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007061。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情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二、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威胁其他违法行为。三、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蒙阴东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肖玉玲、张绍华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本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依据该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