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红森与李东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森,李东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660号原告:刘红森,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李东东,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刘红森与被告李东东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红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东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森撤回对被告李东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应减半收取为601.5元,由原告刘红森负担。审判员 王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