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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红森与李东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森,李东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660号原告:刘红森,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李东东,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刘红森与被告李东东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红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东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森撤回对被告李东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应减半收取为601.5元,由原告刘红森负担。审判员  王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