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李某1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李某1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2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中山北街。法定代理人:丛立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恩亮,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1,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李某1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