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彩虹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彩虹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杜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92号原告苏州市彩虹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达路6号。法定代表人沈振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广立,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凌,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杜素珍,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彩虹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彩虹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彩虹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林华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