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明超、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超,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超,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唐利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52号裁决书,在执行刘明超与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52号裁决书,关于刘明超与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辛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