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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玉琴、罗涛、罗佳鸣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抚恤金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琴,罗涛,罗佳鸣,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1021行初66号 原告周玉琴,女。 原告罗涛,男。 原告罗佳鸣,女。 法定代理人周玉琴,女。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开凯,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雷和平,该局局长。 第三人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追加)。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周玉琴、罗涛、罗佳鸣因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抚恤金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琴、罗涛、罗佳鸣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玉琴、罗涛、罗佳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玉琴、罗涛、罗佳鸣负担。 审 判 长  彭国军 审 判 员  谢丰辉 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