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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启升、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东山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升,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东山组,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张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徐启升,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东山组,负责人:张继山,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张村组,负责人:韩立朋,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徐启升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东山组、被执行人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汪溪村张村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皖188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