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银义、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银义,吕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义,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志军,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上诉人王银义因与被上诉人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按照上诉人王银义提供的地址向其依法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于2017年4月10日签收。上诉人王银义无正当理由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银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上诉人王银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