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932号原告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储刚。季托代理人卢伟强,系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韩东星。原告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其供应货物;并由原告送货给被告签收。但现被告收到原告所送货物后,没有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07792.5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依法享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权利。被告收货后没有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清偿所欠的货款、支付货款利息。双方签订的《销售报价单》第2条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维护原告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7792.5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为1563元),合计10935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销售报价单复印件;3、送货单、月份对帐单复印件;4、总对帐单复印件;5、还款计划复印件。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开始有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油漆等化工产品,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60天。被告自2016年7月开始欠原告货款,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写下一份《还款计划》给原告,内容为:确认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共欠原告货款117485元,扣除原告因油漆质量问题导致的成本损失9700元,尚欠货款107785元。因资金周转困难,分批支付货款,定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货款从2017年3月份开始每月支付货款10000元。被告定下还款计划后,未能如期还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107785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7792.5元,庭审时原告同意被告按还款计划书中确认的货款107785元还款。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7785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盖章确认的《对帐单》及《还款计划》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原告与被告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为月结60天,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案件情况,被告最后所欠货款对帐为2016年10月份货款,因此逾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至还清款日止。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欠原告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77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7785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惠州市广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惠州市卡丽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博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