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特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天涯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丽丽,上海天涯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特190号申请人薛丽丽,女,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上海天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徐连群。委托代理人王磊。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施建峰。委托代理人谈晓琛。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3月29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薛丽丽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82574元;申请人上海天涯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薛丽丽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薛丽丽与上海天涯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