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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开顺与董喜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开顺,董喜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574号原告:田开顺,男,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喜瑞,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华会,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田开顺诉被告董喜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田开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开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开顺撤回对被告董喜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田开顺承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