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开顺与董喜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开顺,董喜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574号原告:田开顺,男,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喜瑞,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华会,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田开顺诉被告董喜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田开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开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开顺撤回对被告董喜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田开顺承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