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邵显付与王昌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显付,王昌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邵显付,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王昌绪,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方县。申请执行人邵显付与被执行人王昌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4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昌绪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显付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800.00元,执行费57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1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