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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与段宝奎、魏淑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段宝奎,魏淑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469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杜一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段宝奎。被告:魏淑杰。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星村委会)与被告段宝奎、魏淑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五星村委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星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