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昌陈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功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陈丰食品有限公司,徐功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950号原告许昌陈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汇丰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建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许昌市魏都区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功立,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许昌县。原告许昌陈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功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许昌陈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功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陈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功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陈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