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邓某、湖北XX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湖北XX有限公司,邓某,湖北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