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作夫与何天欢、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作夫,何天欢,刘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492号原告彭作夫。委托代理人田娜,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天欢。被告刘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作夫与被告何天欢、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