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宜丰县易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某、周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丰县易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55号原告:宜丰县易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法定代表人:晏四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易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某某、周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丰县易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郑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郑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