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长义与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义,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66号原告:姜长义,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鸿岗路西侧,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1087313324U。法定代表人:王怀忠,经理。原告姜长义与被告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姜长义于2017年4月18日以准备与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长义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姜长义自愿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