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丁位峰、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位峰,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位峰,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鹿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站,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位峰因与被上诉人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415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李磊称丁位峰欠其借款50000元,先后提起了两次诉讼。但两次诉讼中对该笔借款的支付方式陈述前后不一致,该笔借款是如何支付的原审应当查清。本案审理程序亦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位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何XX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位小燚 搜索“”